宗鏡錄 卷第七十三
問:記憶之事?定屬何法而生? 答:大乘說能記憶法有三。 一.自證分。能記憶見分。 二.別境中念。能記憶曾所更事。 三.識中種子。能不妄生自現行。 《唯識疏》云: 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;如現行色曾被見分緣者,後必能憶! 若不曾為相分緣者,後時必不能記憶也! 以能緣見分,於過去時及現在世,但緣相分,不曾自緣; 前已滅心,既過去已,今時見分有何所以.能自憶持? 以於昔時不曾返緣自見分故,既許今時心心所法能自記憶。 明:由昔時有自證分.緣於見分,證彼緣境作量果故,故今能憶。 |
字解:更=經歷。少不更事,指年紀輕,閱歷淺薄。
意解:未有相分之前,後不能憶;
已有見分之後,必定能憶;
已立相分,未立見分之間,或能或不能。
== 別境
==
唯識家所立六位心所之一。即緣別別之境所生之五種心所。
指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。
此五種心所通於善、惡、無記三性及三界九地而起,
具一切性與一切地二義,而無一切時與一切俱之二義。
其中,雖定、慧二者為同一境轉,
但欲、勝解、念等為別境轉,故就多分而稱為別境。
依<百法問答鈔>卷一載:
心若
緣所樂之境時,為欲心所;
緣決定之境時,為勝解心所;
緣所觀之境時,為定慧二心所;
緣所曾受之境時,則為念心所。
以其緣別別之境而生,故稱為別境心所。
== 唯識四分==
瑜伽行唯識學派護法學系的理論,是指相分、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四種識的作用。
有情的識總共有八個,稱為八識心王。
分是功能差別分限的意思,識的四分即是指諸識四種作用。
相分:相,意謂被識所取、所認識對象的行相境界,所以又作所取分。
有所緣的意涵,乃是被主體的心王所認識的對象(客體)。
見分:即是認識、照知相分之作用。
見,意謂識所具有能取、能見、能照、所認識對象之行相境界,所以又作能取分;
有能緣的意涵,乃是能認識對象(客體)之主體(即諸識之能緣的作用)。
自證分:為相分、見分所依,可親證見分,
即有主觀性的能力,能更深一層見到(證到)原來的見分。
證自證分:能緣、統攝自證分,證到更深一層的主觀性、認識力,
哲學稱之為最高主觀統攝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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