瑜伽師地論__不如理作意__從緣顯了論
從緣顯了論者。
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。起如是見。立如是論:
「一切諸法,性本是有。從眾緣顯,不從緣生」。
謂即因中有果論者,及聲相論者,作如是計。
問:何因緣故,因中有果論者,見諸因中,先有果性,從緣顯耶?
答:由教及理故。
教如前說。
理者:謂如有一為性尋思,為性觀察。廣說如前。
彼如是思:「果先是有,復從因生」。不應道理。然非不用功,為成於果。
彼復何緣而作功用,豈非唯為顯了果耶!
彼作如是妄分別已,立顯了論。
應審問彼:「汝何所欲,為無障緣而有障礙?為有障緣耶?」
若無障緣者,無障礙緣而有障礙。不應道理。
若有障緣者,屬果之因,何故不障?同是有故,不應道理。
譬如黑闇,障瓫中水,亦能障瓫。
若言障緣,亦障因者,亦應顯因,俱被障故。
而言「但顯因中先有果性不顯因」者,不應道理。
復應問彼:「為有性,是障緣為果性耶?」
若「有性是障緣」者,是即有性常不顯了。不應道理。因亦是有,何不為障?
若言「果性是障緣」者,是則一法,亦因亦果。
如芽是種子,果是莖等。因是即一法,亦顯不顯。不應道理。
又今問汝,隨汝意答。「本法與顯,為異不異?」
若不異者。法應常顯。顯已復顯。不應道理。
若言異者。彼顯為無因耶?為有因耶?
若言無因,無因而顯。不應道理。
若有因者,果性可顯,非是因性。「以不顯因,能顯於果」。不應道理。 【注1】
如是無障緣故,有障緣故,有相故,果相故,顯不異故,顯異故。不應道理。
是故汝言
「若法性無,是即無相。若法性有,是即有相。
性若是無,不可顯了。性若是有,方可顯了」者。不應道理。
我今當說。
雖復是有不可取相。謂或有遠故,雖有而不可取。
又由四種障,因障故,而不可取。
復由極微細故,而不可取。
或由心散亂故,而不可取。
或由根損壞故,而不可取。
或由未得彼相應智故,而不可取。
如因果顯了論。不應道理。當知聲相論者亦不應理。
此中差別者。
外聲論師,起如是見,立如是論。
「聲相常住,無生無滅。然由宣吐,方得顯了」。
是故此論,如顯了論,非應理說。
【注1】
這裡,假設「果」與「顯」是不同的兩物。
若「果」能見,就是說「果」顯出了。所以,應該有個造成果顯出的因,姑且叫它顯因A。
若「顯」功用了,這「顯」法必然有其因,姑且叫它顯因B。
因為假設果與顯是不同的。顯因A與顯因B不能是同一物。
於是,當果顯現時,顯法不見得要功用。即然不功用,果不應該顯現。
所以,論說「以不顯的法,使得果顯現」,是沒有道理的!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